澳門加強公共預算監督

根據5月26日(周二)刊登在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2027年度各部門及機構的預算開支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年度預算。行政長官要求各政府部門貫徹厲行“節約”及“審慎”理財原則。 The post 澳門加強公共預算監督 appeared first on Business Intelligence.

May 26, 2026 - 16:00
澳門加強公共預算監督

根據5月26日(周二)刊登在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2027年度各部門及機構的預算開支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年度預算。行政長官要求各政府部門貫徹厲行“節約”及“審慎”理財原則。

各政府部門現須於7月3日前向財政局送交已獲其同意的預算資料;最終預算草案應於10月8日向行政長官呈交。

該批示要求各部門在編製其預算建議時,必須“審慎評估各項預算開支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時,提交予財政局的2027年度預算建議須附有年度活動計劃。

是次公佈的批示不僅針對依賴現金收入的政府部門,亦涵蓋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機構,後者的標準開支上限設定為2026年水平,風險準備金、折舊及攤銷、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開支等開支則不受此限。財政局亦將為招待費預算設定了上限。

此外,已納入整體員額管控範圍的部門及機構,其人員數目不應超過各監督實體獲分配的員額數目。

對於原定於2026年支付、但將全部或部分結轉至2027年的款項,文件要求“部門及機構必須提供詳細的解釋及建議修改的各年度負擔金額”,以減輕跨年度負擔。

特首亦訂立另一項規定以防止提前編製預算。只有在項目涉及的各個部門確認技術投入、合作及實施方案後,方可作出撥款安排。此舉旨在防止部門因缺乏團隊合作,導致項目停滯、資金囤積。

至於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可登錄備用撥款,上限為其本身預算開支總額的3%;若其有額外收入,則須相應減少調撥金額。此外,僅在具適當理由說明時,方可因購置不動產而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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